網信辦發布《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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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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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6/11/7??
11月4日,中國國家網信辦在網站上發布《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規定指出:自今年12月1日起,對互聯網直播實施分級分類管理,互聯網直播服務的提供者與發布者需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并建立互聯網直播發布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除此之外,還發布了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應對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及其互動內容實施先審后發管理,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服務的,應當設立總編輯等一系列措施。
《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具體內容: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直播發布者在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時,都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并在許可范圍內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對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及其互動內容實施先審后發管理,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服務的,應當設立總編輯。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積極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具備即時阻斷互聯網直播的技術能力。對直播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建立互聯網直播發布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
不得利用直播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