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廣告法,并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對于廣告人來說,以下幾點需要格外注意:
新增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義務和責任的規定:代言人不再僅僅是“代言”而已,也要承擔連帶責任。因為明星并不是免費代言,而是要收取一定的費用。此外,新修訂《廣告法》規定,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廣告,不允許出現廣告代言人。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也不得作為廣告代言人。
眾所周知的小天才電話手表,再不能使用天天和森碟做廣告了(等到他們滿十歲再說吧:),真人演出換成了動畫版:
看完修改過的廣告,唯一我想問的是:不露面,僅僅是聲音出演,算代言嗎?
違法廣告成本增加:比如過去對媒體發布廣告、對廣告主發布的廣告,根據廣告費用處罰款1到5倍,現在是3到5倍,還有的廣告費用難以計算的,現在最高可以罰到200萬,所以處罰力度更大。
近日熱議的關于不允許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規定,實際上在舊版《廣告法》中已經有明確規定,只是罰款力度沒那么大。新修訂《廣告法》出臺后,才真正讓廣告人“肉疼”了。于是,一批打擦邊球的廣告出現了,比如下面這支:
友情提示:按照舊版《廣告法》,這種做法,完全可以被處罰沒商量的……
當然,更多的廣告是下面這樣的:
增加公益廣告:公益廣告作為一種法定的職責要發布,大眾傳播媒介要承擔發布公益廣告的責任。不知道這會不會增加飛機稿的頻次。
另據國家工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司長張國華介紹,互聯網是一個新生事物,在現行廣告法當中沒有關于互聯網廣告的章節。這次對互聯網廣告有了規定,比如互聯網廣告應一鍵關停,電子郵件未經同意不能發送。但是互聯網的廣告形態很多,技術比較復雜,具體問題在廣告法這樣一部法律里不可能規定的很細,之后還要專門出臺一個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
前廣告人“賤叔叔”認為:“都說新廣告法要了廣告行業的命,其實不是要命是革命,廣告行業要學會回歸到放大產品而不是夸大營銷才是廣告公司真正成熟的標志。不懂生意空談創意注定是要滅亡的,都不用國家下手,新廣告法只是讓秀才和商人區分開了。”
從新修訂《廣告法》的內容來看,這部法律偏重于指導政府如何更好地管理廣告行業。對此,中國4A理事長,同時也是中國廣告協會法律咨詢委員會副主任的李西沙在4月份接受廣告門采訪時表示:“《廣告法》應該在怎么激勵廣告人、保護廣告人,為市場、消費者服務等方面多些筆墨,并讓廣告人積極參與到《廣告法》的制定當中,從而更好的保證廣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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